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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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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 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二章?自查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制止、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
第九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执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记录并向本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工作。
医务人员对本人依法执业行为负责。
第十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机构依法执业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开展本机构全面自查、专项自查活动;
(四)对本机构各部门落实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六)制止、纠正、报告本机构违法执业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机构依法执业整改措施;
(八)编制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年度总结,定期公开依法执业自查整改情况;
(九)对本机构自查发现的依法执业问题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执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依法执业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依法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纳入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和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文章来源:《青岛医药卫生》 网址: http://www.yywsgw.cn/zonghexinwen/2020/1102/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