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

来源:青岛医药卫生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02 07:3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 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二章?自查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制止、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

第九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执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记录并向本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工作。

医务人员对本人依法执业行为负责。

第十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机构依法执业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开展本机构全面自查、专项自查活动;

(四)对本机构各部门落实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六)制止、纠正、报告本机构违法执业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机构依法执业整改措施;

(八)编制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年度总结,定期公开依法执业自查整改情况;

(九)对本机构自查发现的依法执业问题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执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依法执业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依法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纳入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和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文章来源:《青岛医药卫生》 网址: http://www.yywsgw.cn/zonghexinwen/2020/1102/977.html



上一篇:“十三五”期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健康
下一篇:我市召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暨医疗卫生行业

青岛医药卫生投稿 | 青岛医药卫生编辑部| 青岛医药卫生版面费 | 青岛医药卫生论文发表 | 青岛医药卫生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青岛医药卫生》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